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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營過程中,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和事,最擔心的就是卷進說不清道不明的糾紛甚至官司中去。希望通過了解訴訟案例背后,最大限度避免踩坑。
結婚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總會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和事,尤其在客訴客怨版塊,會耗費極大的人力財力去協(xié)調解決。
而在這一過程中要說最擔心的是什么,那就是卷進說不清道不明的糾紛甚至官司中去。
《結婚產業(yè)觀察》會不斷搜集和整理這類信息,換個角度,以「案例分享」的形式給到大家。
一來是提醒,二來是前車之鑒。希望大家在各環(huán)節(jié)中,避免出現(xiàn)類似的問題,以及在遇到問題后,明白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婚宴品牌商標高度相似
A酒店表示稱,在經營中其發(fā)現(xiàn)B酒店使用相似的品牌名和字樣進行餐飲商品或服務宣傳與經營活動。
對方在經營的餐館門頭、店招、菜單、宣傳單頁等上都突出使用與A酒店持有的商標近似的相關標志,且店內裝修風格也高度相似。
最終,法院認為,B酒店具有明顯的攀附故意及混淆惡意,要求B酒店立即停止侵害A酒店相關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
婚慶在婚禮過程中插播廣告
新人表示在婚禮當天的儀式上,原本用來播放新人在幸福時刻記錄下的視頻、照片的兩塊顯示屏,不時穿插婚慶服務部的商業(yè)廣告。
婚慶公司一系列的“商業(yè)操作”,氣得新人拒付婚禮服務費尾款,后婚慶公司將他們告上法庭。
最終法院判決,酌情扣減婚慶服務部15%的婚慶服務費來彌補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造成的瑕疵。
定制婚禮被抄襲
為了擁有一場與眾不同的浪漫婚禮,新娘小蔣特意找來派派公司(化名)進行婚禮設計。
最終的婚禮效果令新人和派派公司都十分滿意。派派公司還特意進行了廣泛宣傳,并將這場婚禮效果圖取名《莊嚴之境》,進行了著作權登記。
婚禮結束后不久,新娘小蔣卻在微信朋友圈中發(fā)現(xiàn)另外一婚禮現(xiàn)場和自己的婚禮十分相似!
而后續(xù)這場相似如“孿生兄弟”般的婚禮竟是由當時參與小蔣婚禮布景的小寒(化名)、小麗(化名)所籌辦!
最終,法院認定,派派公司擁有《莊嚴之境》著作權;小寒和小麗侵犯了派派公司對《莊嚴之境》的著作權。
新人婚禮創(chuàng)意被轉賣
新人委托某婚禮策劃館提供婚慶服務,并支付了婚禮場地布置費35000元。為了給未婚妻一個浪漫刻骨銘心的婚禮,新郎對婚禮的布置現(xiàn)場親力親為,并融入了很多個人創(chuàng)意。
但是,婚禮幾天后他們在同一酒店的同一宴會廳發(fā)現(xiàn)有另一對新人使用了與自己相同的婚禮布置。
得聞自己的婚宴場景布置被以5000元價格賣給了另一家婚慶傳媒文化公司,而婚慶傳媒公司又以27000元價格向其他新人出售。兩人在與某婚禮策劃館溝通無果后,將婚禮策劃館和婚慶傳媒公司都告上了法庭。
經審理,法院認為,婚禮現(xiàn)場布置或對婚禮的美好回憶不符合民法典規(guī)定的人格權或人格權益范疇,原告以被告某婚禮策劃館將婚禮現(xiàn)場布置出售給某傳媒公司侵犯其人格權為由,要求被告某婚禮策劃館賠禮道歉,返還婚禮場地布置費用30000元,并要求賠償其精神損失20000元,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某傳媒公司經被告某婚禮策劃館同意使用了婚禮現(xiàn)場布置,與原告不存在法律關系,也沒有侵犯原告的人格權,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傳媒公司支付原告出售婚禮布置服務費所得27000元(包含其他服務費用),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法院認為,婚禮現(xiàn)場布置有原告的付出和設想,如將舞臺設置成異型等,被告某婚禮策劃館未與原告商量擅自將婚禮現(xiàn)場布置給被告某傳媒公司使用,顯然不妥,法院酌情判令被告某婚禮策劃館支付原告2000元。
婚慶合伙人“卷走”婚禮錢款
A工作室經營者陳某向新人表示,所收取的16萬婚慶服務款均在合伙人王某處,公司無力墊付資金提供服務,并表示同意退還定金5000元,但其余款項新人應向王某索要。
王某卻表示,其僅是A工作室的工作人員,履行的是職務行為,并非合同當事人,新人只能向A工作室索要剩余款項。
法院審理認為,新人所交納的服務費中,雖有16萬元直接為王某所收取,但是,王某系以A工作室人員身份收取,該部分債務仍為A工作室債務,對外應以A工作室及合伙人財產承擔。
對于王某個人最終應負擔的債務比例屬合伙人內部事務,可由合伙人另行主張,對于陳某主張上述16萬元由王某個人單獨承擔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最終,崇川法院一審判決A工作室、經營者陳某、王某共同返還婚禮服務費16萬元,并賠償相應利息。
新人無故拖欠尾款
2021年1月,李某某委托廣元某婚禮服務有限公司為其子結婚提供婚禮服務,約定服務費38000元。李某某先行支付定金5000元,約定婚禮服務完畢后支付尾款33000元。
事后,李某某要求增加地毯及氣球,產生服務費500元。該公司按約定提供婚禮服務后,李某某卻拖欠尾款33500元并拒絕支付,該公司無奈將李某某訴至法院。
11月8日,在利州區(qū)人民法院主持下,李某某與該婚禮服務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定于1個月內付清服務費33500元。但期限屆滿后,李某某仍舊未支付。
次年3月16日,利州區(qū)人民法院根據(jù)該公司申請,對該案立案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法官對李某某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履行支付義務,李某某不予理睬。
直至5月15日,李某某才通過手機云支付功能將服務費尾款及利息共計35400元支付給婚慶公司。
新娘朋友圈辱罵影樓
因為對婚紗照的拍攝效果和精修片不滿意,加上微信里和影樓老板的溝通又不暢,新娘一氣之下在微信里罵了老板一頓,還在朋友圈發(fā)布了辱罵影樓的話。
影樓認為新娘在朋友圈發(fā)布侮辱性言論,損害了自己的名譽權,要求刪文道歉。但新娘沒同意。
影樓于是訴至臨安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權,在微信朋友圈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維權支出等損失。
法庭查明王小姐確實在微信朋友圈發(fā)布了不當言論,并對“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觀點進行了普法解釋,特別說明超越事實根據(jù)的辱罵行為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哪怕是在“朋友圈”這樣的網(wǎng)絡平臺,同樣適用網(wǎng)絡侵權責任和侵害名譽權侵權責任的法律規(guī)定。
經過溝通,王小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和事件的嚴重性,表示愿意當庭書面道歉。影樓老板見王小姐態(tài)度改變,愿意接受其道歉,同意盡快交付婚紗照全部成品并放棄賠償要求。最終,雙方達成和解。
預定酒店被截胡
新人提前9個月與酒店簽訂《婚宴合同》預定婚宴。然而在婚禮前一個多月,新人再次與酒店確認婚宴地點及日期時,卻被告知由于酒店工作人員失誤,未能成功預訂當天的婚宴場地。
新人訴至法院,要求酒店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賠償婚宴費用損失、婚慶費用損失、婚宴請?zhí)M用損、交通費用損失、房費差價損失、律師費共計近5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因酒店疏忽導致新人未能成功預訂婚宴,構成違約,有權要求酒店雙倍返還定金,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決酒店返還雙倍定金25728元,預付款7136元,婚宴費用損失9800元,婚宴請?zhí)M用損失536.4元。
婚禮貨不對板,現(xiàn)場效果差
寧波一對新人在舉行婚禮時,卻發(fā)現(xiàn)婚慶公司布置的現(xiàn)場出現(xiàn)了諸多失誤:新娘的名字寫錯,吊頂高度比預期降低30公分,導致舞臺效果無法呈現(xiàn),新郎更是邊走邊撞燈帶……
這對新人一怒之下將婚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場地布置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婚慶公司返還場地布置費1.3萬元,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元。
參加婚禮醉酒后,食物返流致死
山東青島53歲的男子尹平參加婚宴,吃腰花時狼吞虎咽被噎到,猛喝一口酒后吞下,酒后食物返流窒息而死。事后,其子女找到新人和酒店,要求賠償29萬余元。
據(jù)悉,婚宴安排的是晚上,19時以后賓客開始陸續(xù)離開,當時酒醉的尹平倒在二樓沙發(fā)上無人發(fā)現(xiàn),一直到晚上23時許,酒店保安例行巡邏,才發(fā)現(xiàn)沙發(fā)上躺著一個人。
經尸體鑒定,尹平沒有中毒跡象,屬于窒息死亡。他酒后嘔吐導致食物返流并堵塞氣道,最終不幸身亡。
于是尹平家人一紙訴狀,將新婚夫婦和酒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29萬余元。
經過審理后,法院判定,尹平作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任何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尹平也是如此,他要為自身安全負主責。
酒店作為經營場所,對進入其中的客人,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客人在店內摔倒身亡、觸電死亡,酒店需要擔責毫無疑問,本案則比較特殊。
雖然尹平死亡,自己需負主責,但酒店在長達5個小時的時間里,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躺在公共區(qū)域的尹平,并導致其錯過救治時機,也有一定過錯,因此需承擔15%的責任。
唐娟夫婦作為喜宴組織者,對尹平的死亡并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出于道義,應給予適當補償,屬于侵權責任的特殊模式。
婚禮現(xiàn)場視頻、音頻播放錯誤
婚禮當天,在婚慶公司播放婚紗照的大屏幕上,跳出了不堪入目的視頻,持續(xù)時間長達半分鐘,賓客一片嘩然、驚愕。
在新人親友出面制止后,婚慶公司負責人關閉了視頻。但隨后不久,視頻再次跳出占據(jù)大屏幕,后被再次制止。
新人將婚慶公司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判決:婚慶公司按約雙倍返還定金,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款4000元。
而另一場婚禮在舉辦過程中,現(xiàn)場配樂卻出現(xiàn)了奇怪的呻吟。
據(jù)了解,婚禮正在進行時,司儀旁白的背景音樂變成了嘈雜的講話聲、喧嘩聲。更令人震驚的是,當司儀宣布雙方父母登臺時,背景音樂中又夾雜著女子的哭聲。整個事故持續(xù)了1分30秒之久。
事后,新人將司儀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審理認為,鑒于之后婚禮繼續(xù)進行,被告也完成了司儀服務,法院酌定由被告返還原告服務費1000元,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婚禮中酒店突然停電
宴會前一天,某酒店所在地供電局發(fā)布了第二天的停電信息,某酒店知悉停電信息,并做啟用酒店備用發(fā)電設備的準備。
然而在婚禮舉辦過程中,酒店的發(fā)電機出現(xiàn)故障,婚禮禮儀被迫中斷,酒店及時點燃蠟燭應急,但賓客因為停電后,酒店光線不好,相繼離開,婚禮儀式也草草收場。
對此,法院酌定新人向酒店支付各項費用的70%,酒店賠償精神撫慰金12000元。
婚禮現(xiàn)場酒店設備出問題
婚禮當天下午,新人與婚慶公司到酒店彩排,才發(fā)現(xiàn)酒店大屏無法正常使用,為此婚慶公司緊急外調大屏進行調試。
另外,直至婚禮開始前新人迎賓時,酒店的熱空調也沒有開啟,最終導致原定婚禮開始時間推遲、各個環(huán)節(jié)縮短時間。加之就餐環(huán)境冷、菜品涼掉讓不少賓客提前離席且怨聲載道,婚宴效果不佳引發(fā)大家議論。
法院審理認為,酒店作為服務者,應當為新人提供優(yōu)質的餐飲服務以確?;檠缛缙陧樌瓿?,新人作為消費者,在婚宴結束后也應足額支付餐飲服務費用。
現(xiàn)因酒店在餐飲服務過程中存在瑕疵,造成婚宴效果不佳,新人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婚慶公司擅自“曬”顧客照片
馬鞍山一家婚慶會所,在未經顧客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在微博上發(fā)布了顧客的婚紗照、藝術照等,顧客發(fā)現(xiàn)后將該會所起訴至法院,要求支付使用其肖像權的費用。
最后,法院作出判決,婚慶會所在其微博上發(fā)布向顧客的書面賠禮道歉書;婚慶會所支付顧客肖像使用費2000元、公證費2000元。
對于婚慶從業(yè)者而言,法律糾紛或許有時候不可避免,關鍵是要從一些同行被起訴的案例中得到警示。
婚慶網(wǎng)購60只花瓶用完退貨被拒
杭州一家婚慶公司在淘寶上以5800元購買了60只花瓶,用完后申請退貨,商家發(fā)現(xiàn)使用痕跡后以“影響二次銷售”為由拒絕退款,被婚慶提起上訴。
婚慶認為,自己退回的60只花瓶雖在婚禮中裝水并插花使用過,但均為完整、無破損的狀態(tài),商品自帶的標簽和包裝也保存完整,且還在“七天無理由退貨”期內,商家應履行退貨義務,返還全部貨款,并承擔因退貨產生的物流費用268元。
而商家覺得,“無理由退貨”的前提是沒有使用過,買家退回的貨品有明顯使用痕跡,出于商譽考慮,他無法將泡過水的二手花瓶出售給其他顧客,這批花瓶對他來說等同于報廢,不能“無理由退貨”。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家雖在收貨后七日內申請退貨,但根據(jù)商家提交的證據(jù),可以確認退貨花瓶普遍留存有水漬,買家也自認對花瓶裝水并插花的使用行為,該行為并非“因檢查商品的必要進行拆封查驗”,屬于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勢必影響二次銷售,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應視為商品不完好,不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買家要求“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訴請沒有相應依據(jù)。
此外,商品訂單頁面的“退貨承諾”顯示,雖然退貨時效為15天,但要求“使用情況:未使用”,故買家的做法也不符合雙方關于15天退貨的約定。最終法院駁回買家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