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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禮一個月后,婚慶公司卻表示錄像丟失,新人怒告法庭要求退還婚禮費用13800元,加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婚禮,是見證戀人美好愛情的儀式,每個人都希望能收藏好這些愛的畫面,但如果婚慶公司弄丟了婚禮錄像,給新人留下了永久的遺憾,法院會如何判決?
熱熱鬧鬧辦喜事,錄像丟失成遺憾
葛先生和曹女士戀愛多年,決定在2021年舉辦婚禮。為迎接人生中最重要的一天,葛先生和曹女士備足了功課,從多家公司中最終挑選出某家婚慶公司,隨后雙方簽訂協(xié)議,約定由該公司為二人籌辦婚禮事宜。
婚禮當天,在鮮花的簇擁和親友的祝福中,葛先生和曹女士順利完成了結婚儀式,這一天也成為二人最美好甜蜜的回憶。婚慶公司工作人員承諾,一個月后葛先生和曹女士便能收到婚禮視頻與圖片。
然而一個月后,當曹女士給婚慶公司撥打電話,催要婚禮影像時,對方卻稱錄像丟失了。
“他們告訴我設備故障,我的婚禮錄像全都沒有了?!辈芘勘硎?,聽到這個消息,當時自己就被氣哭了,“以后我們再也不能回看當時的情景,這么珍貴的東西弄丟了,我們感覺非常遺憾”。
要求退還婚禮費用,加精神損害賠償
經過與婚慶公司溝通,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曹女士和葛先生起訴至順義法院,請求判令婚慶公司向原告退還婚慶費用13800元,并賠償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對此,被告婚慶公司表示,不同意原告關于退還全部婚慶費用的要求,因為這13800元包括主持、婚車、化妝、攝像、鮮花、場地等費用,在其他服務都已經提供完畢的情況下,公司只同意按照合同約定賠付攝像的費用2000元,但本案中公司方可以作出讓步退還4000元。
同時,此前雙方已經簽字確認的合同中也明確約定,如出現賠付問題,不予以精神損失賠償,因此公司不同意賠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認定婚禮錄影屬于特殊紀念品
本案中,曹女士、葛先生與婚慶公司簽訂的婚禮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義務?;閼c公司因工作失誤導致婚禮視頻影像資料丟失的行為,構成違約,應返還曹女士、葛先生攝像服務費2000元。
此外,曹女士、葛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婚慶公司婚禮現場布置不符合合同約定,且在婚慶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提供了主持、化妝、鮮花、婚車等服務的情況下,曹女士、葛先生要求婚慶公司退還全部服務費用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同時,新人的婚禮影像資料具有重大的情感價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義,是無法補救、不可替代的特種紀念品,婚慶公司因自己的過失導致婚禮視頻永久丟失,給曹女士、葛先生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曹女士、葛先生據此要求婚慶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關于具體數額,法院根據婚慶公司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
本案中,雖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出現賠付問題,不予以精神損失賠償,如上述哪項出現問題不予以精神損失賠償”,但上述條款是婚慶公司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且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xié)商的格式條款?;閼c公司未履行提示、說明義務,故前述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婚慶公司不應賠償精神損失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順義法院判決,被告婚慶公司退還原告曹女士、葛先生攝像服務費2000元,并賠償原告曹女士、葛先生精神損害撫慰金8000元。
法官提醒,一般而言,精神損害賠償發(fā)生于侵權自然人人身權益的案件中,侵害財產權益原則上不在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之內。然而,傾注心血的手稿、已故親人的唯一照片、祖?zhèn)鞯恼滟F遺物、陪伴生活多年的寵物……某些物品等基于生活、歷史、傳統(tǒng)、文化等因素,承載著權利人某種特殊的情感記憶,被賦予特定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其精神價值可能遠超物質價值。
如果因為行為人的過錯對這些特定紀念物品造成不可恢復的損毀,只是責令行為人予以物質損害賠償,顯然不能彌補受害人的精神創(chuàng)傷。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
本案中,雖然婚禮錄像資料本身的物質價值并不高,但對曹女士、葛先生而言卻具有極為特殊的紀念意義,具有典型的人格與身份利益,屬于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故法院對于原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
在這里特別提醒婚慶公司的工作人員,應當提高自己對婚禮錄像、圖片等這些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的合理注意義務,儀式開始前要認真檢查錄制設備、后期制作中也要認真負責,以確保新人的幸福時光可以被永遠珍藏。
法條鏈接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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