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與法律契合,倡導婚姻二元制設計 |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yè)學院王曉玫

結婚產業(yè)觀察·2018-0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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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動登記婚發(fā)展的同時,也尊重傳統。適當承認儀式婚的法律效力,把登記和儀式都作為婚姻成立的形式條件,使中國幾千年傳統的儀式婚納入法律的軌道。

在推動登記婚發(fā)展的同時,也尊重傳統。適當承認儀式婚的法律效力,把登記和儀式都作為婚姻成立的形式條件,使中國幾千年傳統的儀式婚納入法律的軌道。

摘要:婚姻文化是指婚姻當事人在婚姻的締結、維系或解除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倫理道德、價值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行為方式與文化模式。法律規(guī)制就是政府設置(出臺)一定的法律規(guī)范對一定的社會制度進行限制。規(guī)制作為具體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的管理或規(guī)制”。

本文章作者通過研究二者的關系,提出我國政府應當順應民情國情,使民俗與法律契合,建構婚姻成立二元制模式,即在推動登記婚發(fā)展的同時,也尊重傳統,適當承認儀式婚的法律效力,把登記和儀式都作為婚姻成立的形式條件,使中國幾千年傳統的儀式婚納入法律的軌道。

關鍵詞:婚姻文化 ?法律規(guī)制 ??儀式制

作者 ?北京社會管理職業(yè)學院民政管理系主任

王曉玫教授 ?

本文為專項論文,10892字,經作者授權刊載。倡導及尊重知識產權,未經授權,請勿以任何形式刊載。

文化,廣義的含義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chuàng)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狹義的含義,指社會的意識形態(tài),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

風俗不僅是這個時代的習慣與制度,也反映人們的心理、思維、價值觀、理想等時代的民族精神。

婚姻,作為人生最重要的禮儀之一,婚姻風俗可以充分展現一個民族的價值觀。本文主要從婚姻文化、法律規(guī)制兩個方面,來探討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

一、婚姻文化的內涵、特點和價值取向

(一)婚姻文化的內涵

在我國古代,婚姻一詞最早見于東漢鄭玄注本《禮記?昏義》,鄭玄寫道:“昏姻之道,謂嫁娶之禮”、“婿曰昏,妻曰姻”。在《辭?!分小盎橐觥币辉~有兩層意思,一是嫁娶的事,二是男女結為夫妻。由此來看,婚姻一詞既指嫁娶儀式,又指夫妻關系。無論是嫁娶儀式,還是夫妻關系,都遵循一定的社會規(guī)范,正是因為這種規(guī)范性,使得婚姻行為產生了行為模式,而這種婚姻行為模式相沿成習,就成為一種文化模式。

婚姻文化是指婚姻當事人在婚姻的締結、維系或解除過程中所表現出的倫理道德、價值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行為方式與文化模式?;橐鑫幕男纬?,為社會倫理文化的產生提供了基礎。有了作為最底層基礎的倫理文化,一個社會的其他文化和和制度才能夠確立和實施。與此同時,一個國家的婚姻文化是一個國家最為傳統的文化符號,是其經濟與社會關系的體現。所以,婚姻文化在一個國家,一個民族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透過婚姻文化的歷史與發(fā)展,我們能洞悉時代的變遷,能審視民族的文化。

婚姻文化,包括人們的婚姻習俗,社會婚姻生活的面貌,也包括人們對待婚姻的觀念?;橐鑫幕且环N歷史現象,受到社會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制約。同時,作為一種觀念、規(guī)范和生活模式,以潛移默化的方式告知人們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惡、丑,它是人類社會發(fā)展有序性的標志。在中國幾千年的傳統婚姻生活中,中華民族形成了適合于自己生活狀況的婚姻文化,它包括富有民族特色的婚姻觀念、婚姻行為、婚姻禮儀等。

每一種文化都可分為外顯的文化和內隱的文化兩部分。

外顯的文化包括物質文化(或科技文化)、社會文化(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三部分。社會文化或制度文化是表現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文化,主要是為了與他人和諧共處以維持集體生活而創(chuàng)造的,精神文化是表現人與自我之間關系的文化,它是人類為了克服自己在感情、心理、認知上的種種困難與挫折、憂慮與不安而創(chuàng)造的。

而內隱的文化是隱藏在外顯文化背后的結構或模式。象征符號是構成文化的重要部分,它是傳達意義或信息的重要形式,是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系、相互溝通的重要手段,在人們的生活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每個民族都擁有大量的象征符號,而這些象征符號通常只有本族群的人才能理解。例如,漢族傳統婚禮上,新娘一般都吃紅棗、花生、桂圓、瓜子等,這四種食物象征“早生貴子”,而這種象征意義只有漢族和了解漢文化的人才能理解其意義。

(二)婚姻文化的特點

文化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體,其中包括知識、信仰、藝術、道德、法律、風俗以及人作為社會成員之一所獲得的各種能力和習慣?;橐鑫幕俏幕囊徊糠郑侵府斒氯嗽诨橐龅木喗Y與維系過程中所表現出的道德倫理、價值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行為方式等。

雖然每一時代都有不合理的婚姻文化因素存在,但從整體上看,婚姻文化仍然在向道德、和諧、文明的趨勢方向發(fā)展。

1、婚姻文化的民俗性。婚姻文化是民俗文化的一部分,是依附人民的生活、習慣、情感與信仰而產生的文化,民俗文化是在普通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物質的、精神的文化現象。它具有普遍性和傳承性和變異性。

2、婚姻文化的層次性。婚姻文化的層次性表現為基底層的物質文化、中間層的行為文化、最高層的精神文化。物質文化是人類創(chuàng)造的種種物質文明,包括交通工具、服飾、日常用品等,是一種可見的顯性文化;行為文化,是人們在生活、工作之中所貢獻的,有價值的,促進文明、文化以及人類社會發(fā)展的經驗及創(chuàng)造性活動,比如人生禮儀、禮貌等;制度文化和心理文化是生活制度、 家庭制度、社會制度以及思維方式、宗教信仰、審美情趣,它們屬于不可見的隱性文化。包括文學、哲學、政治、法律、法規(guī)等方面內容。

3、婚姻文化的草根性。草根文化是大眾文化、平民文化。草根文化是相對于御用文化、殿堂文化而言的。生于民間,長于民間,沒有經過主流意識的疏導和規(guī)范,沒有經過文化精英的加工改造,充滿著鄉(xiāng)土氣息,涵蘊著豐富的生活共識,草根文化不僅定規(guī)著人們的生活理念,更影響著人們的精神境界。

4、婚姻文化的大眾性。婚姻文化的大眾性有幾層含義: 一是大眾文化是在工業(yè)社會隨著文化進入工業(yè)生產和市場商品領域而產生的新的文化現象, 帶有濃厚的商業(yè)色彩;二是大眾文化以大眾傳播媒介為文化傳播形式,以現代技術手段為文化生產形式, 因此能夠成為被大眾廣為使用的文化消費形式;三是大眾文化以現代都市大眾為主要受眾。大眾文化的出現改變了當代社會審美風尚的基本格局。

(三)婚姻文化的構成

婚姻文化雖然是復雜的系統,各種文化之間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差異,但是各種文化系統都有一些基本的構成要素。這些要素主要是:象征符號、價值觀念、規(guī)范體系和物質文明。不同婚姻文化之間的差異也主要體現在這四個要素的差別之上。

1.象征符號。象征富含高是人類通過意識控制而創(chuàng)造或構建起來的象征體系,用來引導人們的互動、交流、思維、情感、學習和控制。文化中最重要的象征符號應該算是語言了。語言是人類交流互動的媒介和工具,是人類有意識創(chuàng)造并不斷發(fā)展的符號體系。

文化中的象征符號還包括物質象征符號,人們賦予某種物質以超越于物質本身的意義時,就建構起物質象征符號。例如,在中國漢人的婚姻禮俗中所使用的棗子,就是一種諧音象征的運用,人們用這種物質表達一種對婚姻的祝福,祝福新婚夫婦早早生子。

姿態(tài)和行動也是文化象征符號的組成部分。姿態(tài)也就是各種肢體語言,不同的文化中,人們用各種肢體語言表達著豐富的意義。如,中國人的作揖、日本人的鞠躬、婚禮中的各種儀禮等,都表達一些禮節(jié)的意義,因而成為文化的象征符號。

人類在社會生活中,不斷地創(chuàng)造或建構象征符號,因此象征符號是動態(tài)的、發(fā)展的。隨著生活環(huán)境的變化,人們可能賦予已有的象征符號以新的意義,或者用新的符號表達某種意義。

2.價值觀念。每一種婚姻文化都有自己的核心價值觀念,不同的價值觀是婚姻文化差異的重要體現。婚姻文化價值觀是社會成員共同使用的關于婚姻的是非、善惡、好壞、自我與他人利益關系的觀念和傾向?;橐鰞r值觀對社會成員的價值判斷和行動選擇有著巨大的影響。不同的婚姻文化之間,價值觀念會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差異。

不同婚姻文化之間的價值觀念既存在差異,又有相通之處,尤其在基本的是非、善惡、好壞等標準方面,各種文化之間有著較多的相通之處。如,夫妻之間的互相扶助在多種文化中都被視為是好的行為。在婚姻文化的熏陶下,婚姻價值觀念通過多種途徑代代相傳。在此過程中,有些價值觀也隨著時代的演進而發(fā)生巨大變化。

3.規(guī)范體系。婚姻文化中的規(guī)范體系是按照一定的價值原則建構起社會行動規(guī)則系統,包括正式規(guī)范和非正式規(guī)范。

非正式規(guī)范主要有社會習俗、民風民德、鄉(xiāng)規(guī)民約等。社會習俗是一種無形的規(guī)范系統,其引導性或約束力來自于眾人的行為和大眾的壓力。由于社會習俗是較多社會成員所選擇的行動方式,個人在相應的社會環(huán)境中也就會遵照眾人的行為趨向而選擇相同或相似的行動。例如,每種文化中都有相應的服飾習慣,如在中國傳統婚禮中,男女婚服有不同的規(guī)制,漢唐婚禮穿漢婚服,明清婚禮穿鳳冠霞帔等。

正式規(guī)范主要包括規(guī)章制度和法律。規(guī)章制度是社會團體和組織中的基本規(guī)范,現代社會中,團體和組織是社會生活的主要載體之一,人們通過組織和團體聯系起來,而要維持這種聯系,就需要制定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以確定成員的行動范圍。所以,規(guī)章制度通常是正式的、明文規(guī)定的行為規(guī)范。

4.物質文化。每一種婚姻文化都包含各自的物質文明,它是由該文化中的社會成員所共同創(chuàng)造的物品集合體,包括技術、工具、住宅、食物、服飾、書籍等人工制品。

物質文化是人類創(chuàng)造的,同時也是人類生存和生活的物質基礎。人類在創(chuàng)造或制造物品以及獲得其他物質的過程中,也就創(chuàng)造了文化。在婚姻文化中,器物文化體現在婚禮中所使用的各種婚禮器物、服飾、飲食、花藝、化妝等等。

物質文化與語言、藝術、價值觀、規(guī)范等非物質文化之間有著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關系:一方面,人類是在一定的文化觀念及社會規(guī)范的引導下創(chuàng)造物質;另一方面,人類創(chuàng)造出的物質又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人們的規(guī)范和觀念。

(四)婚姻文化的價值取向

雖然婚姻文化幾乎涵蓋了與婚姻有關的所有活動,但并不是說婚姻文化是個大雜燴?;橐鑫幕且粋€有機系統和整體,由不同的要素有機構成,構成要素之間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會規(guī)律形成一個統合的整體。

例如,每一種婚姻文化在生活環(huán)境、生計策略、觀念、習俗和制度等要素之間以及要素的內部結構中都含有一種規(guī)則或法則,每一種婚姻文化系統都是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聯系起來的整體,構成系統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在整體中發(fā)揮著特定功能。從現代社會來看,我國婚姻文化的價值取向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擇偶觀念——門當戶對。婚姻不只是兩個人的結合,而且是一個新家庭的組合。男女雙方的結合,總是存在一個擇偶的觀念。最為普遍存在的擇偶觀念為門當戶對。一段成功的婚姻,要有相近的經濟地位、職業(yè)(社會)地位以及受教育程度。要維持婚姻的長久,不是只憑感情感覺,經濟條件、思想觀念相近才行。較為普遍的擇偶標準包括年齡、身高、職業(yè)、教育程度、婚姻史、性格、容貌、健康等。中國年輕人的擇偶標準還包括地區(qū)要求和戶籍要求。這與中國大量移動人口,城鄉(xiāng)差距等相關聯。

2、結婚觀念——早婚和晚婚并存。中國的法定結婚年齡為男子二十二歲、女子二十歲。但實際上中國存在早婚與晚婚并存的特殊現象。中國農村普遍在二十二歲之前結婚,很大一部分在法定年齡之前;而城市年輕人偏向于二十五歲之后結婚。同時,我國目前的婚姻的穩(wěn)定性呈下降趨勢,即離婚率在增高。同時還存在一些特殊婚姻現象。如:姐弟戀、同性戀、黃昏戀、閃婚、丁克族。這些現象反映了一部分人們特殊的婚姻觀念,表明了年輕人接受了西方現代的觀念。

3、婚戀觀念——重物質化。

(1)自主擇偶深入人心。生活方式的改變讓社交形態(tài)改變,交友觀念更為開放,年輕人擇偶不再局限于小小的區(qū)域,更愿意與自己生活圈子外的陌生人結識和交往,不大愿意在父母親戚等長輩的干預下與異性發(fā)展。

(2)傳統的擇偶標準影響依然。在選擇結婚對象的問題上,仍體現著傳統觀念的標準,男性更注重女性的外貌,女性更注重男性的經濟地位。

(3)對婚姻的態(tài)度比較冷靜。比較注重婚姻雙方的關系,而不會為了任務式的婚姻而結婚,因此部分人寧愿選擇單身。同時出現晚婚現象,結婚的目的也不單純?yōu)榱藗髯诮哟?。性觀念也比較開放,未婚同居現象已不足為奇,在對待離婚現象的態(tài)度上,如果不合適就選擇離婚。

(4)出現了新的婚俗觀。中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水平還不夠發(fā)達,在這樣的歷史時勢下,出現了新的婚俗觀,閃婚閃離,以及將婚姻視為一種投資的新的婚姻觀。人們在更加重視婚姻質量和生活品質的同時,婚姻在承載愛情的同時,人們更多地希望它是生活的保障。

在巨大的經濟壓力面前,越來越多的年輕人改變了傳統的婚姻觀,他們開始寄希望通過婚姻提升生活品質,躋身更高的社會階層?;橐?,就逐漸成為一種需要技巧的投資。

總之,擇偶觀的自主化、婚戀觀的重物質化、性觀念的感受化、生育觀的情感化、夫妻關系的平等化以及離婚觀的開放化,成為目前婚姻文化的價值體現。

二、法律規(guī)制對婚姻文化的影響

二十一世紀初年(2001— 2012)的中國婚姻文化是當代中國社會文化的一部分,其嬗變關乎國人的日常生活,反映當代社會變動。這一時期,中國婚姻文化變化顯著。

首先,婚姻制度進入密集調整期,多項婚姻法律法規(guī)先后修訂出臺??偟目磥?在回歸民法立法精神的指導下,婚姻制度向著尊重私權,約束公權,進一步保障婚姻自由的方向演進,反映了國人婚姻自主意識的增強。

其次,劇烈的城鄉(xiāng)關系變動使農村婚姻經歷了轉型中的陣痛,原本基本保持動態(tài)平衡的兩性擇偶關系發(fā)生了嚴重傾斜,維系傳統婚戀模式與婚姻生活方式的經濟和社會基礎受到現實因素的沖擊,左右了農村人群的婚姻選擇,一些多年來隱而不彰的傳統觀念復現或變異,個別婚姻陋俗沉渣泛起。

最后,城市化水平的大幅提升使一系列現代性因素迅速融入城市人群的婚姻,城市年輕一代的婚姻觀念因之發(fā)生巨大轉變,婚姻暫緩、保持單身成為一種可被接受的個體選擇。但單身群體規(guī)模的擴張導致了婚戀焦慮的擴散,代際之間的觀念沖突隨之凸顯,“新相親時代”繼之而來,各色相親文化事物競相涌現,特別是談婚論“價”成為一時風氣,引發(fā)極大的社會爭議,客觀上促成了“裸婚”的出現。此外,受現代思想觀念的影響,一些帶有顛覆色彩的婚姻生活方式開始在城市中出現并逐漸流行起來。

以上這些婚姻文化嬗變的具體內容與當代中國的經濟、科技和思想觀念等社會領域內的變動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每一新生婚姻文化現象都可從中找到源頭,其未來走向也將由這些社會變動因素的發(fā)展狀況決定。

(一)規(guī)范、限制婚姻文化

規(guī)制就是政府設置(出臺)一定的法律規(guī)范對一定的社會制度進行限制。規(guī)制作為具體的制度安排,是“政府對婚姻家庭關系進行的管理或規(guī)制”。

縱觀建國以來我國婚姻家庭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的三次立法,均是由于社會變革帶來的婚姻家庭觀念多元化引起的,而每一部婚姻法制定和頒布后又反過來為人們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指明了方向,引導著婚姻文化的變化與發(fā)展。所以,婚姻文化與法律規(guī)制密切相關,這可以從新中國成立以來頒布的三個《婚姻法》中看出。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部《婚姻法》,明確規(guī)定廢除封建主義的婚姻家庭制度,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義婚姻家庭制度。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的制定和實施,針對的是婚姻家庭領域封建的舊思想、舊道德、舊風俗、舊習慣,進而確立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社會主義新思想、新觀念、新文化。

(二)引導、推動婚姻文化

法律規(guī)制引導和推動婚姻文化,可以從我國頒布的幾部婚姻登記條例看出。

1955年第一部《婚姻登記辦法》,登記結婚與事實婚姻并存。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結婚、離婚和恢復結婚都要到當地人民政府去辦理婚姻登記, 該《婚姻登記辦法》主要是配合《婚姻法》的實施,對于保障婚姻自由,防止強迫包辦;保障一夫一妻制,防止重婚納妾等行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對于人們觀念中認為結婚必須是舉辦婚禮而不是登記采取的包容的態(tài)度,對于不辦理登記而“結婚”的行為采取事實婚姻的處理方式。

因此,當時人們對婚姻的成立觀念主要還在于是否向社會公布他們的結婚狀況,大部分人的觀念認為,辦理結婚登記并不是結婚,只有辦理了結婚儀式才是結婚,無論儀式簡單還是復雜。

1980年11月11日民政部發(fā)布了《婚姻登記辦法》。該《辦法》主要是重申婚姻登記的程序,要求婚姻當事人在一方戶口所在地提出婚姻登記申請,并要求申請離婚的審查人員要做調解工作。并規(guī)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必須由單位出具證明,這個規(guī)定開創(chuàng)了結婚必須由單位證明的先例,組織出面處理結婚登記給當事人帶來了很多不便。但是,對于不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依然采取妥協態(tài)度,承認其有效性。人們對于結婚向社會公示的方式來看,更傾向于舉辦結婚儀式,尤其在鄉(xiāng)村普遍認為辦理結婚登記還不算結婚,只有舉行了婚宴儀式才算結婚。

1986年3月15日,經國務院批準,民政部又頒布了《婚姻登記辦法》。它明確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執(zhí)法地位,建立了婚姻登記檔案制度和出證制度,補充了對違法婚姻的處理辦法,明確了例舉了禁止結婚的五種情形,并明確規(guī)定患有麻風病或性病未經治愈的人不準結婚。對于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的條件和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處理辦法都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可見,1986年《婚姻登記辦法》已經開始加強行政管理因素。但是,同1980年《婚姻登記辦法》的態(tài)度一樣,對于不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依然采取妥協態(tài)度,承認其有效性。人們對于結婚向社會公示即舉辦結婚儀式還是非常重視的。

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繼續(xù)強化了行政管理:其一,立法依據條款稱依據“婚姻法和有關法律”(前幾部登記辦法只稱“依據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其二,明定為“管理條例”,其三,規(guī)定了眾多的管理措施。

從1994年2月1日后到2001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頒行前的這段時期稱為嚴格登記階段。《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1條規(guī)定“……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確立夫妻關系”,第24條規(guī)定“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者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鄙衔膶Y婚不登記即不受法律保護,且不存在事實婚姻,這樣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推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嚴肅法紀,遏制違法婚姻的發(fā)生。但這一規(guī)定與民俗沖突嚴重,民間并不認可結婚登記的唯一法律性,導致這一規(guī)定沒辦法實施使法律規(guī)定落空。

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對民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情結進行了全面清算,除依照《婚姻法》的規(guī)定保留了登記機關對脅迫婚的撤銷權外,1994年的“管理機關”、“管理措施”被刪得干干凈凈。不僅如此,《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對“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法定條件經規(guī)定只需當事人的“簽字聲明”,凸現了結婚本為民事行為的理念。這些改革都體現出政府弱化對結婚、離婚這類民事事件的行政管理色彩,強化服務意識的職能轉變。對事實婚姻的效力采取有條件的承認,就是要求補辦結婚登記。

步入二十世紀,社會的發(fā)展進步,人們對婚姻登記的效力越來越看重,特別是民政部門對婚姻登記機關的規(guī)范化建設,媒體的宣傳報道,尤其是很多經濟行為都捆綁了婚姻登記,人們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越來越看重,這也間接的減少了事實婚姻的存在。

當然,事情都有正反兩個方面,雖然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在許多方面都有很大的進步,但是,由于2003年的《婚姻登記條例》在結婚離婚方面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而放任于當事人,對違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又沒有規(guī)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導致目前“閃結”、“閃離”、“假結婚”、“假離婚”、“騙婚”等層出不窮,社會質疑不斷。

(三)限制、改變婚姻文化

婚姻制度在我國的發(fā)展可謂源遠流長,聘娶婚是其廣泛采用的標準結婚形式,婚姻成立要件中“六禮”的規(guī)定更是延續(xù)至今。在漫長的封建時期,婚姻制度的發(fā)展一脈相承卻又沿襲舊制,雖有演變但本質難易。我國古代通行的是儀式婚,沒有專門的登記機構,自然也沒有登記制度的存在。只有到了近代,婚姻登記制度才從國外引進,并取得長足發(fā)展。

從歷史角度上講,婚姻登記制度確立之初,實際上是蘇聯婚姻登記制度的翻版和照抄,為了革除封建倫理綱常的“遺毒”,與過去的婚姻制度徹底決裂,革命是最好的方式,而婚姻登記制度的制度特征正好迎合了這種需要,于是,一刀切的改革思維導致了婚姻登記的一枝獨秀。但立法似乎忘卻了,“所有法律本來就是從輿論與風俗而不是法哲學中生成的。民俗作為一個民族文化秩序和精神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被任意破壞。而過于劇烈的改革忽視了國家的傳統民俗,割裂了立法與國情體制和現實生活的互動。法的有效實施在于全社會的普遍接受,而不在于國家的強制力推行。

法律雖然以革命的方式樹立了“登記婚”的正統地位,但不登記只舉行儀式的現象并未減少,大量的事實婚仍然存在。在人們看來,結婚僅有登記還不行,舉行熱鬧的婚禮才是取得社會認可的“正道”。否則,如果只登記無儀式,無論是婚姻當事方還是社會第三方,都會覺得“缺點什么”。

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摒棄了古代傳統的儀式制,婚姻登記制度得到進一步確認并鞏固。一方面以強化登記制度為突破口的法律婚一直都在強勢壓進,而另一方面,以民間習俗形式大量締結的事實婚也不甘退出歷史舞臺,訂婚、媒人、彩禮等習俗仍普遍存在。登記離婚制度設計過分追求離婚自由,使草率離婚等問題抬頭,凡此種種,都給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埋下了本來可以避免的隱患。

結婚形式與婚姻習俗有著密切的聯系,從某種意義上講,結婚形式是根植于婚姻習俗的,婚姻習俗對婚姻行為有隱性約束力,所以必須重視現實國情。

由此可見,法律規(guī)制并沒有因為強制婚姻登記減少或消滅了事實婚姻,也說明法律規(guī)制的限制和改變婚姻文化的有限性。

三、法律規(guī)制與婚姻文化的互動與融合

婚姻文化的嬗變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民眾從服從家庭權威向服從國家權威過渡;二是家庭內部權力從家長到個體成員的轉移;三是男女兩性的社會權益和婚姻權益從不平等逐漸趨向于平等;四是人們的婚姻文化觀念的變遷反映人性的自我完善過程。

20世紀中國婚姻文化的變遷在總體上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婚姻締結由父母包辦走向男女雙方自由自主;二是婚姻形式由傳統的一夫多妻制走向一夫一妻制;三是夫妻地位由男尊女卑走向相對的男女平等;四是婚姻解除由夫權離婚主義走向自由離婚主義。

自治是私法的生命,公權力不能干涉和侵犯私權。正是因為婚姻是公益和私益的復合體,婚姻與社會的善良風俗息息相關,家庭與社會的和諧穩(wěn)固唇亡齒寒,所以公權力必須對婚姻進行一定程度的介入。但公權力介入到何種程度,是一個值得審慎思考的問題。公權的過分膨脹導致私權的萎縮,必將犧牲私法領域孜孜以求的“自由’’。但若公權缺位,監(jiān)管不力,自由也有可能“脫韁”,因為自由從來不像西方現代存在主義哲學家薩特所認為的“絕對的、無條件的自由”,而應是尼古拉·別爾嘉耶夫所認為的“人的責任的宣告”,況且婚姻問題不是兒戲,相比其他社會問題,更有其重要性。

如果任由自由化傾向恣意蔓延,婚姻和家庭的穩(wěn)定性就很容易被撼動。自由化的程度越高,家庭關系金錢化、感情基礎虛無化的現象就可能更加嚴重,倫理關系就有可能在物質誘惑的沖擊下土崩瓦解,如此一來,必將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和道德失序。所以,在這場博弈中,登記的探針應該擺到什么樣的位置上,顯得更加重要了。

(一)順應民俗文化,推動社會發(fā)展

1.期待民俗與法律的契合。對于民俗,人類歷史上大致有兩種態(tài)度:一種是法律忽視對民俗的遵循,另一種是法律遵從于民俗。社會制度不斷地在發(fā)展變化,人們越來越生活在法律制度中,但是任何一個國家對民俗都不可忽視,權衡利弊,將良好的民風民俗納入法律,反過來,法律又能借助民俗滲透到社會中去,介入老百姓的生活,當法律最終變成人們生活的習慣時,法律才是至高無上的、活生生的法律。

目前,我國婚姻法并不承認舉辦過婚姻儀式而未登記的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實際上這樣的婚姻關系是有一定公示效力的,在熟人社會是得到了公眾認可的,筆者認為這應該有別于非婚同居的關系,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事實上這些當事人的同居關系一旦解體,財產的分配、子女的撫養(yǎng),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等等許多問題都將面臨無法可依的境地。

因此,筆者認為,對我國的儀式婚風俗不能一概否定,而應嘗試做出適應這種風俗的法律改革。立法者也應盡可能地探究社會中的這些風俗習慣,正確認識其積極價值,將有益的風俗習慣納入法律之中,充分發(fā)揮法律的普及適用效力。

中國幾千年的歷史讓我們看到,用禮教協調婚姻行為并沒有導致嚴重的秩序混亂。我們應該承認國家功能的局限性,特別是在婚姻家庭這樣私密性的領域里,尊重市民社會存在和形成的規(guī)則,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承認傳統的價值。美國著名的法人類學家鮑哈說:“法律不能改變習俗”,這句話既體現了對中國人幾千年婚姻家庭生活的尊重,也是立法者處理現實與歷史聯系的智慧。

2.法律移植的非本土化選擇。法律移植是一個全球普遍的現象,它是社會和法發(fā)展的不平衡性所決定的。隨著全球各國經濟發(fā)展逐步深化,各國文化交流日益廣泛和頻繁,法律移植已經成為各國互相學習借鑒法律文化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困擾很多國家的問題是,簡單的法律移植并不一定能產生良好的預期效果,引進的法律制度與本國自身文化傳統之間的沖突時有發(fā)生。產生這一問題的深層原因則是由于人們忽視了法律移植的本土化,而過分關注法律移植的過程。

我國結婚形式要件采用的是單一的登記婚主義,不承認儀式婚的法律效力,而這一要件的形成也是法律移植的結果。我國民間盛行儀式婚的現象,大家通常認為結婚舉辦儀式就已經達到了公示的效力,在熟人社會這樣做已經足夠,不需要婚姻登記。從這里來看,民眾對國家法律之外的習慣、民俗、倫理、道德等民間規(guī)則更有所偏好。

人們的行為更多地被限定在了習慣、宗法、人情、禮俗的規(guī)范秩序中,這些村規(guī)民約成為了比國家法還靈驗的秩序模式。據有關調查顯示,民間一直保留有傳統的送聘禮、訂婚約、舉行結婚儀式的習俗,不同層次的民眾、無論男女老少,有大多數的人認可這種習俗的約束,同時這也說明了我國對這一制度的法律移植沒有實現本土化的選擇。

(二)檢視中國國情,建構婚姻成立二元制模式

從法律調控社會的角度而言,在婚姻家庭領域,法律不是唯一的調整手段,道德、習俗同樣發(fā)揮著巨大的作用。法律作為維護婚姻制度的手段之一,既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也具有相當的有限性,既要實現對現實生活的適度調控,又要具備一定的前瞻性,對生活方向加以引導。法律應在“自知”的基礎上把握好規(guī)制現代婚姻關系的“度”,從保障婚姻主體的人格獨立與自由選擇著手,對婚姻關系進行必要的疏導與規(guī)制,同時通過肯認當事人不同選擇的效力為婚姻生活留下足夠的自由空間,從而順應現代婚姻關系的發(fā)展。因此,如何在理念上貫徹婚姻自由和在制度上保證一夫一妻制(當代婚姻法的精神),是立法必須慎重考慮的。

婚姻成立二元制建構的設計理路可資借鑒。即在推動登記婚發(fā)展的同時,也尊重傳統,適當承認儀式婚的法律效力,把登記和儀式都作為婚姻成立的形式條件,使中國幾千年傳統的儀式婚納入法律的軌道。

當然,在確定儀式婚的法律地位的同時,也要規(guī)定儀式婚與登記婚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可以嘗試對儀式婚進行有別于登記婚的弱保護,并建立儀式婚向登記婚過渡的“轉證”制度保護儀式婚是為了尊重傳統,尊重國情,法律對結婚形式要件的規(guī)定應當是柔性而非剛性的,指導性的而非強制性的,多元的而非唯一的,以彰顯法律對自由和人權的保障及尊重。

但對于儀式婚的承認只能保持在弱保護的合理限度內,以便使制度設計呈現明確的導向性。和登記婚相比,儀式婚在保障婚姻安全、強化公共利益保護等方面確實存在著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從目前情況來看,儀式的公示效果雖然不比登記差,但隨著社會發(fā)展,人口流動速度加快,儀式婚的公示性就會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而喪失長期性和廣泛性,而且隨著科技水平的提升,登記婚尤其是全國聯網的登記制,則可以實現更長期、更廣泛的公示效果。

所以,立法必須亮明態(tài)度,登記婚的效力要適當高于儀式婚。這樣一來,許多問題就都迎刃而解。

二元建構的制度設計,首先是契合了現實國情和民俗傳統,照顧了公眾演習民俗的基本心理,使制度構建與社會現實良性互動。其次是把法律婚和事實婚統一納入了立法規(guī)制,避免了事實婚姻問題的長期徘徊與尷尬處境,從根源上彌合法律婚與事實婚的裂痕,達到良法調控社會現實的目的。更為重要的是,這樣的制度安排不但沒有弱化婚姻登記的“正統”地位,而且能使當事人在比較登記婚與儀式婚效力后,自愿作出登記婚的行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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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chuàng)聲明:本文為婚嫁風向標轉載,來源:北京社會管理職業(yè)學院民政管理系主任 王曉玫教授;責編:風曉標;轉載請注明作者姓名和來源。文章內容系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婚嫁風向標對觀點贊同或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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