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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預訂婚宴后,發(fā)現(xiàn)選擇非酒店指定的婚慶公司,要支付1.18萬元進場費,想要取消婚宴,卻遭到了酒店的拒絕。
2020年5月,消費者李女士到常州市武進區(qū)某酒店預訂婚宴,交了5000元。酒店推薦了與其合作的婚慶公司,經溝通后發(fā)現(xiàn),該婚慶公司服務費過高。李女士要求聯(lián)系別的婚慶公司,酒店表示找其他的公司,要支付1.18萬元進場費。
李女士十分震驚,當即決定取消該酒店的婚宴預訂,要求商家退還已交費用,卻遭到酒店拒絕。李女士無奈向常州市武進區(qū)消費者協(xié)會雪堰分會投訴。
處理經過及結果
消協(xié)接訴后展開調查。
酒店稱婚禮當天,婚慶公司在布置和拆除場地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xiàn)器材設施損壞的情況,還會產生使用成本以及水電成本。
婚慶公司良莠不齊,酒店也沒有能力和精力去逐一辨別婚慶公司的業(yè)務素養(yǎng)和專業(yè)水準,只能向消費者推薦他們信得過的婚慶公司,若消費者不使用推薦的婚慶公司,他們只能通過收取進場費來提高門檻,避免專業(yè)素養(yǎng)較低的婚慶公司進入場地。
消協(xié)工作人員指出婚慶公司進入酒店,可能會產生除餐飲消費以外的成本,但酒店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成本明細清單,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
如果酒店利用設置進場費的方式,強行指定消費者選擇特定婚慶公司,則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經調解,酒店最后全額退還了5000元費用。
案情評析
依據我國《消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或者服務的內容、規(guī)格、費用等有關情況?!?/p>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p>
本案中酒店作為經營者,向消費者推薦指定婚慶公司,收取進場費的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與公平交易權。
酒店應當在消費者預定時告知實際情況,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以格式條款來限制消費者的權利。
酒店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消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理應承擔責任,退還消費者的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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