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尊爵鉑爵”賠償“鉑爵旅拍”

結婚產業(yè)觀察·2021-04-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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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尊爵鉑爵”在自己店鋪名稱中使用“鉑爵”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譽、“搭便車”的嫌疑,利用消費者混淆爭奪潛在客戶的效果,構成不正當競爭。

東莞“尊爵鉑爵”在自己店鋪名稱中使用“鉑爵”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譽、“搭便車”的嫌疑,利用消費者混淆爭奪潛在客戶的效果,構成不正當競爭。

圖文無關
文章來源:東莞時間網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規(guī)定,經營者若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近日,為響應全國知識產權保護宣傳周主題保護知識產權,東莞法院公布一宗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尊爵鉑爵婚紗”賠償“鉑爵旅拍”

原告鉑爵旅拍文化集團有限公司系2014年12月31日成立的從事攝影擴印服務、文化、藝術活動策劃等業(yè)務的公司。

原告的前身是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的廈門市思明區(qū)鉑爵婚紗攝影店,其自2010年開始使用“鉑爵”字樣對外經營。原告的前身及原告本身一直在持續(xù)、廣泛使用“鉑爵旅拍”作為自己字號、標識,并持續(xù)通過報刊、電視、網絡視頻及微博等媒介進行廣告、宣傳,獲得了較強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被告東莞某婚紗攝影店系2019年3月26日成立的從事攝影服務的個體工商戶。

被告的店鋪字號為“尊爵鉑爵”,其店鋪門口招牌上含有“鉑爵旅拍”字樣、外墻裝潢上有“鉑爵婚紗攝影”“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字樣,室內樓梯有“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字樣、內墻裝飾有“鉑爵婚紗攝影”字樣,宣傳海報中有“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強勢入駐黃江”字樣。

圖文無關

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同時從屬攝影擴印服務行業(yè),提供攝影服務的同業(yè)競爭者,在其店鋪名稱,以及店鋪室內外裝飾裝潢及宣傳海報中使用原告的“鉑爵”字號,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判東莞“尊爵鉑爵”賠償15000元

經法院審理認定,認定原告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鉑爵”非通用詞匯,較易為一般公眾作為識別其企業(yè)的標志。

被告2019年才成立,其與原告同處攝影擴印服務行業(yè),提供攝影服務,是同業(yè)競爭者行業(yè),其在自己店鋪名稱中使用“鉑爵”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譽、“搭便車”的嫌疑。

原告享有“鉑爵旅拍”注冊商標,該商標申請注冊在前,被告店鋪名稱申請注冊在后,被告將“鉑爵旅拍”注冊商標中“鉑爵”二字作為其字號使用違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雖然被告名稱經合法注冊,但不能就此認定其行為合法,應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在門口招牌使用“鉑爵旅拍”字樣、外墻裝潢使用“鉑爵婚紗攝影”、“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字樣,室內樓梯有“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字樣、內墻裝飾有“鉑爵婚紗攝影”字樣,宣傳海報中使用“鉑爵全球旅拍婚紗攝影強勢入駐黃江”字樣,會導致消費者對原、被告的服務主體產生混淆,客觀上達到了利用消費者混淆爭奪潛在客戶的效果。

圖文無關

被告的行為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含調查取證費、律師代理費等合理維權費用)15000元。

法官說法:企業(yè)的名稱、字號是企業(yè)的重要無形資產

企業(yè)的名稱、字號作為經營者的表征,是區(qū)分商品或服務的主體或來源的標志,是企業(yè)的重要無形資產,應受到法律保護。

在原被告雙方均從屬攝影擴印服務行業(yè),提供攝影服務,屬于同業(yè)競爭者的情況下,成立在后的被告,在其店鋪名稱、店鋪門口招牌、室內外墻裝飾裝潢、宣傳海報中使用含有原告字號的標識、標語,會導致消費者對原、被告的服務主體產生混淆,客觀上達到了利用消費者混淆爭奪潛在客戶的效果,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在店鋪名稱中使用原告字號,明顯具有攀附原告商譽、“搭便車”的嫌疑,其店鋪名稱雖經合法注冊,但不能就此認定被告行為合法。

本案為不正當競爭糾紛,涉及國內知名攝影旅拍品牌,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同時案例處理結果具有示范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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