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頭車“降檔”,新人拒付萬余元

結婚產(chǎn)業(yè)觀察·2022-03-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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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婚慶公司約定好的頭車從捷豹變成寶馬,在新娘從新房到酒店的時候,頭車還私自走了,新人拒付剩余一萬多元服務費。

和婚慶公司約定好的頭車從捷豹變成寶馬,在新娘從新房到酒店的時候,頭車還私自走了,新人拒付剩余一萬多元服務費。

結婚當天,和婚慶公司約定好的頭車從捷豹變成了寶馬,而且在新娘從新房到酒店的時候,頭車就私自走了,為此,這對新人非常不滿,拒絕將剩余的服務費一萬多元支付給婚慶公司,婚慶公司于是將新人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婚慶糾紛。

據(jù)婚慶公司稱,公司為這對新人提供婚禮現(xiàn)場布置,以及租賃一些現(xiàn)場設備、婚車等,并簽訂了一份《婚禮服務合同》,小兩口當日支付定金1000元,尚欠10550元未付?;槎Y現(xiàn)場舉辦完畢后,這對新人以各種理由拒付,公司討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而被告的新人則稱,不付尾款是有原因的,首先結婚的流程與合同不一致,結婚時的頭車、督導、攝像與簽訂的合同不一致,頭車約定的是捷豹,婚禮當天來的是寶馬,而且新娘從新房到酒店的時候頭車就私自開走了。

法院認為,本案中,原、被告經(jīng)協(xié)商后簽訂《婚禮服務合同》,并就婚禮現(xiàn)場布置、租賃現(xiàn)場設備、主持人、督導、化妝師、婚車、預付定金、婚禮服務金額等細節(jié)進行約定,原、被告均應自覺遵守該服務合同。在被告舉行婚禮的過程中,因原告對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擅自進行更改,致使婚禮未達到被告的預期,對被告精神上造成一定影響,原告對此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對于被告來說,雖然原告在履行婚禮服務合同時出現(xiàn)瑕疵,但該服務合同已履行完畢,被告亦應支付相應的婚禮服務費。

根據(jù)原告婚慶公司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新人應支付原告婚禮服務費9000元,又因為被告已支付定金1000元,扣除定金后,被告應支付原告婚慶服務費8000元。綜上,根據(jù)《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判決被告新人支付原告婚慶公司服務費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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